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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册商标有哪些原则性问题 哪些标志不允许作为商标注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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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5-11-29 18:09:36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  商标权必须经过一定的行政程序才可能产生。商标权与版权不同,按照《知识产权协定》中的有关条款规定,版权是“自动生效”的,即作品一旦完成,不须经过一定的行政程序而自动产生。商标惟有通过注册,商标权才能够产生。如果一个申请中的商标不符合注册条件,就会在审查中或审查后被驳回或者注册后被撤销。专利转让https://www.yiquanwang.net/亿权网提供公司转让,商标转让,专利转让,商标购买正规平台,公司转让平台,商标转让平台,公司转让网,专利转让平台,公司注册,商标注册,专利申请,版权申请,代理记账等服务!


  《知识产权协定》对商标的注册条件做了明确规定。

  能够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“识别性”,即能够把不同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。这是对商标的本质要求。《知识产权协定》第15条第1款,把“视觉能够识别”作为可以获取注册的条件之一。这样就排除了“音响商标”和“气味商标”的法律注册。而并没有把“立体商标”排除在外,但这一要求并不是强制性的。我国曾在商标行政管理中拒绝为“立体商标”注册,也并没有违反这一条款规定,因为在第15条第2款又有这样的补充:只要不背离《巴黎公约》,成员可以根据协定没有列出的其他理由,拒绝给某些商标注册保护。这样各个成员国在商标注册时就可以允许有自己的特殊规定。

  我国《商标法》对几类标识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在第8条做了明确规定。

  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、图形:

  1.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军旗、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;

  2.同外国的国家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;

  3.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、徽记、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;

  4.同“红十字”、“红新月”的标志、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;

  5.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;

  6.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数量及其他特点的;

  7.带有民族歧视性质的;

  8.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;

  9.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。

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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